在生活中离婚已经是很常见的事情,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两个人逐渐变得陌生,双方不得不选择离婚来结束双方的婚姻生活,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将离婚后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等事宜做了详细的约定,那么,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抚养费还能否调整?
根据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首先,大家要知道,父母离婚后并不影响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不能因结除婚姻关系而消失。
其次,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一般是基于离婚时的当地的经济水平、双方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来确定,而这些因素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变更既包括增加抚养费数额,也包括减少抚养费数额。
(一)增加抚养费数额
关于增加抚养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法院才会支持:
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子女居住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变化,若依据离婚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那么该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在实际生活中,其他正当理由一般包括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而关于增加的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同样,不仅要参考未成年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实际需要,还要参考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未成年子女生活所在地的消费水平。
二、减少抚养费数额
关于减少抚养费数额,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需符合以下情形:
1、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自愿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时,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负担可以减少或免除。但若再婚配偶不愿继续负担或无力负担该项费用,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应按原定数额给付。
2、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其给付数额。但当给付一方有能力按原定数额给付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若出现需要请求变更抚养费的情形,不同的情况下需要满足的条件也不同,作为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注意收集证据,如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的证据以及扶养子女一方无力抚养的证据等,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费发票、收入证明、残疾证明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变更抚养费数额。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抚养费还能否调整的相关解答,在实际生活中大家遇到变更抚养费或者其他婚姻纠纷,您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帮助您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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