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很多人认为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毫无关系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根据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经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 判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这一方仍承担了支付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了解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当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
4、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5、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协商行不通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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