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因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这一年,自起算之日起持续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就是法律上所谓的“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如果受胁迫方在这一年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该婚姻关系的申请,那么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这一点上,可撤销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即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合法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也不产生姻亲关系。男女双方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法定继承人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处理遗产问题,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被撤销婚姻的男女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被胁迫的一方或受欺骗的一方在己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双方均有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等过错,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