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简单说,老人可以与血亲之外的信得过的个人或组织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其负责老人的生养死葬,在老人去世后,该个人或组织即享有接收老人遗产的权利。
此外,有的当事人担心老人既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又留下遗嘱,届时容易发生纠纷。关于这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明确规定,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综上,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有助于缓解养老压力,切实解决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当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纠纷,需要法律帮助,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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