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离婚,法院将判决判决给对方是否合理,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抚养权判决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孩子两周岁以下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两周岁以上需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如果您的孩子已满六周岁,还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判断判决是否合理,如法院判决确实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可以考虑上诉。
【分析与法条引用】
一、如果您的孩子是两周岁以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二、如果您的孩子是两周岁以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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