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
1、工资、奖金——婚内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婚内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
离婚诉讼过程中,如双方无夫妻财产约定,则一方的工资收入是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工资条并不是查询共同财产的必要资料,如果不知道对方工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查询:
(1) 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
(2) 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可以以身份证号要求查询,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需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具体银行要求确定。
(3) 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则法院无法调查。
所以离婚诉讼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银行账号及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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