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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女职工在经期有哪些特殊法律保护?

作者:马赛男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08次举报

女性在求职和就职的过程中,会因为种种原因遭到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就业歧视。对于女性来说,月经期是容易烦躁和焦虑的时期,而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我国在法律上也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的一些特殊法律保护规范,我们今天就来梳理一下关于女职工经期保护的相关规定。

先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今年32岁的小周,多年来一直从事冷库商品分拣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即使在生理期也不得不在零下十几度的冷库中工作,这让小周感觉很痛苦。最近她听说,从事低温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可以获得一到两天的公假,于是便向主管提出请假申请,但却被主管以发放了“低温作业津贴”为由予以拒绝,那么像小周这样的情况,难道真的得不到额外的照顾和保护吗?

一、女职工生理期劳动保护规定有哪些?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具体来说,禁止从事的高空作业主要指工作高度在5米以上,或存在11种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之一且工作高度在2米以上的作业;低温、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或者是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

因此,对于小周而言,她所工作的地点平均气温在零下15度左右,那么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是女职工在经期所禁止的。而工厂主管不仅没有安排小周暂时到其他岗位工作,也没有允许小周的请假要求,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不得以经济补偿取代女职工生理期保护

另外,在上述的案例中,小周的主管还认为,工厂每月向小周支付”低温作业津贴”,已经算是工厂对于小周经期作业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就不再安排小周享受相关的假期或暂时调整工作岗位,显然这样的做法也是不对的。

关于这一点,虽然我国在国家层面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全国各地来说,包括北京、上海、南京等地都明确规定对于女性月经期间的休假,任何单位都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

三、女职工还可享受特殊时期 “痛经假”

在我国,“痛经假”这一女性专属假期其实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不过,虽然我国在法律上规定女职工有权申请“痛经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一定的难度,大部分地区出台的规定里,要请“痛经假”可能需要专业部门开具的一些证明。值得欣喜的是,近年一些公司已经明确规定不需要证明,只需要向主管申请获得批准就能休假。

虽然在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一己之利,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女性职工存在歧视和不公平,但是现如今社会方面对女性的关爱和理解与日俱增,相信不久的将来,更多的职场女性都可以轻松享受这一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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