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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结婚3个月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会判离婚吗?

作者:马赛男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6次举报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作出判决离婚的裁判结果,是需要结合案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进行考量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是需要参考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性因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有:(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做出不准离婚判决的可能性较大,需要在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另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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