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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借名买房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家理律师促法院否认借名买房事实

发布者:马赛男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2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的现象屡见不鲜。选择借名买房的双方往往出于规避限购政策、获得特定购房优惠、隐藏真实财产信息等原因。本着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现有司法实践对借名买房的观点大多持肯定意见,因借名买房行为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本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自然是肯定的。

在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男方为了财产不被分割,和其父母约定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女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家理的马律师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从借名买房协议签订原因、购房资金来源、所购房屋实际居住等多方论证,最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否认了借名买房事实,使得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1.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陶XX与沈XX登记结婚,婚前夫妻感情尚可,但是婚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2019年经诉讼离婚。离婚后,沈XX发现陶XX名下存在房屋,准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分割该房屋。

然而在此阶段,针对该房屋,陶XX的父母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借名买房事实,沈XX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诉。

2. 办案经过:

家理的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该案的真实情况,原来早在2013年5月,陶XX就与其父母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陶XX还有一个妹妹,但是从小体弱多病,随着其父母渐渐年老,需要跟随陶XX生活,但是父母没有北京的购房资格,因此与陶XX协商,借用陶XX在京购房资格,其父母自行出资购置北京房产,以用于其父母养老。

2013年8月,陶XX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认购合同,而后,陶XX与其父母陆续向房产公司全款支付购房款,其中大部分款项来源于陶XX的父母。

在确认了借名买房事实确实存在之后,家理的马律师通过大量的法律检索,从借名买房协议签订的原因、房屋实际出资情况、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等三个方面着手,否定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

首先,从借名买房协议签署的原因来看,借名买房协议签订于陶XX与沈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沈XX作为配偶对该协议毫不知情。

其次,从房屋实际出资情况来看,陶XX与其父母均为自由职业,由于职业的上下游关系,经常为同一项目提供劳务。陶XX与其父母的资金、收入来源高度混同,因此,无法证明房屋出资全部来源于陶XX的父母。

最后,从房屋的实际占有情况来看,案涉房屋一直由陶XX居住并实际控制,虽然庭上陶XX父母提交了缴纳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票据,但是该票据发生时间均在纠纷产生之后,据此不足以证明房屋实际由陶XX父母占有。

另外,家理的马律师通过情理分析,认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系陶XX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其父母串通之后恶意提起的诉讼,严重侵犯了沈XX的合法权益。以此,来请求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系无效,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不认可陶XX与其父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事实。

4. 家理律说: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父母配合子女虚构借名买房关系,以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该类借名买房关系的证明标准要求更加严格,法院一般从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实际出资、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借名买房行为发生时点等角度认定。

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即便存在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也可能因证据不足,最终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家事纠纷因诉讼主体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常常存在缺乏书面协议,资金往来关系复杂、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本案为研究家事纠纷之借名买房纠纷的特殊性提供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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