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我们代理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一般是重要的争议焦点,而在财产之中房屋又属各方当事人争取的重中之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取得时间、购房款的出资情况、房屋权属登记情况、男女双方婚姻情况、孕育子女情况,甚至婚姻中一方是否存在过错情形都会影响房屋的归属和分割。
1. 案情简介:
张X是男方,刘X是女方,双方于2020年登记结婚,男方张X于2020年与案外人周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房屋登记在张X个人名下,房屋之上无抵押。二人于2022年生育一女,在孩子出生之后,双方夫妻矛盾频发,经常因各种生活琐事爆发激烈争吵,报警处理已是家常便饭。女方刘X于2023年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孩子归女方抚养,并主张分割双方名下银行存款、张X名下房屋等多项财产。
从《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来看,涉案的房屋购买于张X和刘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登记在张X个人名下,张X支付购房款3万元,涉案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很大。但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了购房款3万元这一情况与北京市的房屋市场价格相差极大,并向当事人询问实际情况。
实际上,涉案房屋的出售人周X是男方张X的姨妈,房屋的来源和变更情形也并非张X与刘X婚内共同出资购房那么简单,实际情况涉及张X外公、母亲、姨妈等多人在内的家族财产传承,从房屋来源来看涉及到房屋拆迁安置、家庭分家析产、借名登记、房屋买卖、继承等多项法律关系,了解到事实情况后我们从当事人提供的点点线索中提出搜集证据的建议,帮助当事人梳理十余年来掌握的证据材料,并按照时间脉络、事件发生脉络梳理证据呈现给法院,还原房屋的来龙去脉,并提出房屋系我方当事人张X个人财产的主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申请张X的姨妈等人出庭作证,向法院陈述了房屋的取得情况:涉案房屋实际是张X外公的拆迁安置房屋,在取得该房屋后家庭成会员内部进行协商,决定该房屋归张X母亲所有。但由于早年间政策原因,张X的姨妈工作单位能够报销供暖费,因此张X的母亲与姨妈进行协商房屋登记在姨妈名下,但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控制人一直都是张X的母亲。张X的母亲在涉案房屋居住一段时间后将房屋对方出租并由其收取租金。天有不测风云,张X的母亲因病去世,涉案房屋一直维持对方出租的状态,只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由张X的母亲变成张X。张X的姨妈对房屋的情况一直了解并且无异议,在张X与刘X结婚后,刘X提出了房屋过户的要求,张X才与姨妈进行协商并且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咨询,最终采取了买卖过户的形式。
其次,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张X及其母亲对外出租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取记录、房屋供暖费及物业费的缴费记录、房屋维修管理记录等材料,向法院展示早在张X与刘X结婚之前、相识之前房屋的实际状态便是如此,涉案房屋并非双方婚内共同出资购买的共同房屋。
再次,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张X与刘X之间的聊天记录、双方家人之间的沟通记录,从聊天内容中可以看到刘X及家人对涉案房屋的取得情形实际是早有了解的,涉案房屋的取得与一般的夫妻共同房屋的取得并不相同,不可简单的按照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进行处理。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于张X与刘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房屋多年来的管理使用状况、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具体背景及实际操作流程、房屋原产权人的意愿表达等因素,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为我方当事人张X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张X与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待,故涉案房屋应归张X个人所有,对于刘X在诉讼中提出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房屋进行变更登记时,张X曾向姨妈转账3万元并且备注购房款,法院认为3万元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张X应将其中一般转账金额支付给刘X。
律师观点: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在离婚纠纷中,每对夫妻都存在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矛盾,在财产分割之中也存在很多的特殊情形。在本案中,如果按照惯性思维仍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当事人付出的将是数百万的房屋折价补偿,远远超出当事人的能力及预期。我们从事实出发,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向法院还原事情来龙去脉,并且坚决的提出我方的主张,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实现了“婚内购房”为个人财产的诉讼目的。
我是马赛男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如果您有关于婚姻家事方面的问题可以随时与我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