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赛男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1日 3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突破地域裁判思路限制,创新抚养方案如愿以偿 ——吴女士与冀先生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吴女士与冀先生登记结婚。2018年4月,经过长达7年时间的备孕,吴女士终于通过试管婴儿技术诞下一对双胞胎。2020年8月,双方正式分居。2020年9月,冀先生于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吴女士离婚,经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4月,吴女士委托我所起诉冀先生离婚。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吴女士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再强调对于双胞胎抚养权的争取,因为她为生育双胞胎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怀孕前备孕七年,遍访名医,多次尝试,最终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得以怀孕。孕期又患有多个并发症,冒着生命危险诞下双胞胎。孩子出生后,没有与她分开过一天,因此,吴女士无法接受与任何一个孩子分开生活,极力希望我们为其争取到双胞胎的抚养权。
家理律师对吴女士的经历深感同情,并为满足吴女士的诉求做了周全的准备。开庭前,律师团队准备了四百多页的证据,主要是关于吴女士辛苦备孕及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相关材料,希望法官能够了解吴女士对于孩子的付出和爱,从而支持我方诉请。
第一次开庭后,法官明确表示可以考虑我方诉求,并希望吴女士爱惜自己身体,不要再为了孩子“玩命”,庭审效果不错。庭后,律师团队给法官提供了河北省其他地区将双胞胎判归一方抚养的案例加以参考,并且撰写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希望法官可以将双胞胎的抚养权判归我方。但遗憾的是,开庭后,法官明确表示受限于该地区同案同判的压力,向我方释明了案件的败诉风险,但法官内心是想要支持我方诉请的。
考虑到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在判决无法实现诉求的情况下,律师团队转变思路寻求调解。创新提出抚养权方案,即双胞胎由双方各抚养一个,但实际上双胞胎均与吴女士共同生活。同时,律师团队多次与法官沟通,推进调解进程,向法官明确我方的调解方案,并倾诉吴女士对于孩子的牺牲和无私的爱以及冀先生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真实意图。在多次沟通下,法官也积极为双方做调解工作。
案件结果
虽然法官基于同案同判的压力表示不能将两个孩子均判给我方,但是由于我们开庭前的工作和吴女士对于孩子的付出深深地打动了法官,法官接受了这个创新的方案并且多次给冀先生做工作,最终冀先生同意两个孩子都跟随吴女士共同生活,其每个月支付生活费用3000元。
家理律说
本案最终以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圆满结案,得益于家理律师灵活高效的办案思路。
这个案件存在着两个主要的风险点:
第一,案件管辖法院所在市辖区内既往判例对我方极为不利。
第二,男方坚持主张双胞胎中一个孩子由其抚养,不肯妥协。
针对上述两个风险点,律师团队采取了及时有效的应对方案:
第一,准备充分,尽全力争取法官的支持。
提交了超四百页的证据,充分展示了吴女士备孕、怀孕、抚养孩子的艰辛,并且提供对我方有利的判例,撰写极为详细的代理意见,庭审效果不错,且争取到了法官内心对我方诉求的支持。
第二,在了解到法官的审判思路后,及时调整代理策略,灵活应对,创新提出多个抚养权调解方案供男方选择。
在法官释明其判决的风险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律师团队转变思路,创新提出多个抚养权调解方案,积极与法官沟通,推动调解进程,最终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满足了吴女士要求与两个孩子共同生活的诉求。
案外说法
涉及双胞胎抚养权的案件,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抚养权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典型性。随着生殖辅助技术的不断发展,双胞胎的情况增多,意味着这类纠纷未来也会出现更多,本案中的双胞胎即是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得以孕育的。根据人类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研究,双胞胎子女成长具有特殊性,他们对彼此的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双胞胎的健康成长。
我国现行《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也就是应当将未成年子女利益放在第一位。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在涉及多子女抚养权争议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酌定子女直接抚养人时,多有审酌父母利益的倾向,并将“父母对子女之情感需求”作为审酌父母利益之最具决定性因素。实践中对于双胞胎抚养权案件的判决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且现有法律中并未将双胞胎作为判决抚养权时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也希望未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可以在立法层面对这一类特殊案件加以考量,真正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本案能够得以顺利解决,当事人吴女士作出了一定让步,更重要的是律师团队根据案件发展情况的灵活应对。此案也启示我们,当通过判决无法满足诉求时,可以积极尝试与对方协商,提出多个调解方案,推动案件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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