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昊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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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作者:吴昊俣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52次举报
2022-11-03

常言道“做贼心虚”,小偷偷东西自然不希望被当场发现,因为一旦被发现就可能导致自己无法掌握的意外状况发生,所以在盗窃类犯罪案件中,小偷被发现行迹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例子并不少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盗窃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抢劫罪。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适用的前提只能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如先犯其他罪,则不能适用。其次,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此为适用转化型抢劫的条件,也就是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在犯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为犯罪行为的延伸。再次,主观条件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最后,犯罪的性质发生了转化,因为行为人初始的行为是盗窃、诈骗、抢夺,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为目的是为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应当以抢劫罪处之。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要素有三个:必须有盗窃的行为;必须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由此在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实际劫得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抢劫罪既遂;反之即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则属于抢劫未遂。

  不管人生走到哪一步,一定不要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进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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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昊俣律师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省律师行业民法典知识竞赛最佳风采奖。擅长各类合同纠纷,房地产工程类案件,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娄底
  • 执业单位: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320********5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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