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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者:李瑞东|时间:2024年05月08日|1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和高旋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原告已全额支付房款并占有使用房屋,但因被告公司内部问题,过户登记手续迟迟未能办理。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性,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及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过程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东,被告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双方签订合同、原告支付房款、房屋交付等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案件受理费753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东律师展现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法律途径,原告不仅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还获得了法院支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力度。李瑞东律师建议,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应保留好所有交易文件和支付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过户登记等关键义务和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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