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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施行!最高法院: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附最新规定)

作者:付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450次举报

所谓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物。彩礼必须是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而不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采取。但是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系心甘情愿,并不存在另一方主动索要彩礼,那么对于主动索取彩礼的行为当然要返还。如果不是主动索要彩礼的行为,而是双方均认可风俗习惯而自愿给付另一方财物的,作为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外,2024年1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彩礼的范围和诉讼主体等有明确规定,于2024年2月1日实施

 

 

 

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付玉杰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潍坊市律师协会会员、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自毕业后进入法院工作,通过几年的法院工作经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元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8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