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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效力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救济途径

发布者:付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200人看过


     当今社会离婚已是普遍现象,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相对来说具有时间短离婚快的优势,但在协议离婚中也要对《离婚协议》作好风险把控。

    协议离婚:通过夫妻双方协商,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共同向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经过三十日的冷静期,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诉讼离婚:由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对子女抚养作出认定,最后出具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虽然时间短,但风险大。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是:一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就与其配偶协商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就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向其配偶作出少要甚至不要夫妻共同财产的承诺,并将这一承诺写入离婚协议,而一旦离婚目的达到后,则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些离婚当事人则利用其配偶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告知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将来到了法院还要重新分割夫妻财产,同时以产权证更名需要长时间等待等理由让其配偶接受暂时将某些价值较大的财产如房屋写在其名下的协议,那么将来即使到法院进行诉讼,其原配偶也很难举证推翻这一协议……

    那么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双方当事人登记离婚后,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生效,故该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问题的条款及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对此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如果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对第三人负有债务,除非双方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承担且经债权人同意的,否则不会因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而使一方免于负担债务。债权人并不受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协议的约束,其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全部或者部分偿还债务,夫或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偿还。一方在对外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向另一方主张自己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若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若夫妻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反悔并不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该协议。

    若离婚后又发现还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八十四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经法院审查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则会驳回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后续出现财产纠纷的救济方式,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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