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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寻衅滋事罪

发布者:谈天立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5日 1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79月至20182月期间,被告人 顾X纠集被告人林X、林XX、陈XX,多次以限制人身自 由、传播疾病为要挟、故意损坏财物等手段,对王XX强行 索要债务,造成王XX及其家属心理恐慌、危及王XX及其 家属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具体分述如下:

1.2017910日,被告人顾X纠集被告人林X、林 广华、陈XX在本市滨河南XX15幢附近,采用强行将王雪 良带上车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对被害人索债,因群众报警 被批评制止。

2.9月中旬至920日期间,被告人顾X纠集被告人 林X、林XX、陈XX多次来到王XX位于本市财富公馆小 区住房门口,采用大力敲门、踢门等手段进行兹扰,索要欠 债,其中一次王XX家属金代弟因不堪兹扰开门后,被告人 顾X等人又扬言让得艾滋病的人跟着金代弟及其女儿、牙签 塞门锁孔等手段对金代弟施压、恐吓,后王XX报警。

3.2017920日,被告人顾X纠集被告人林X、林 广华、陈XX来到王XX位于本市长兴县和平镇周坞山黄家 村王XX的老家,在未能找到王XX的情况下,采用扔石头 的方式,任意损毁王XX老家房屋玻璃,王XX父亲报警。

而后,王XX迫于压力,支付了 7万元给被告人顾X。

4.2018212 0,被告人顾X纠集被告人林XX、 陈XX等人在本市博雅茶室因再次向王XX索债,被告人顾 伟等人与王XX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扭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群众报警。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5日,即刑期自 20201128日起至2021523日止)。

被告人林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5日,即刑期自 20201128日起至2021422日止)。

被告人林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
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 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谈天立律师,系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具有中级经济师、四级律师职称。谈律师具有金融、法律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520********1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破产清算、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