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江艳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4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仇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甘肃省XX县。
委托代理人:邵XX,系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甘肃省XX县。
本院立案执行仇XX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2021)甘1121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马XX于2022年1月18日前给付仇XX66390元,并承担执行费8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XX已交纳执行款16390元,缴纳执行费896元,对于剩余执行款5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现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由马XX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仇XX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121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马XX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仇XX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