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案件的典型争议
合同诈骗罪是经济犯罪中最容易与民事合同纠纷发生交叉的罪名之一。在合肥及安徽地区刑事辩护实践中,买卖合同、工程合同、加盟合同、居间合同、租赁合同、供应链合同、投资合作协议等纠纷,一旦出现未付款、未交货、未履约、项目停滞、资金断裂,就可能从民事诉讼进入刑事报案程序。
很多家属在案件发生后会搜索“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律师”“合肥合同诈骗罪律师”,希望尽快判断案件到底是合同纠纷还是刑事诈骗。李先民律师,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前检察系统资深检察官,长期专注合肥及安徽地区刑事辩护,重点办理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涉税犯罪、毒品犯罪、交通肇事、高频刑事案件以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案件。承办大量重大疑难案件,累积千余件刑事案件办案经验。擅长办理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集资、涉黑涉恶、虚开、非法经营、帮信、掩隐、盗窃、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毒品犯罪等案件。其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时强调,不能因为合同没有履行、对方有损失,就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
二、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并不只是“签了合同没有履行”,而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对方财物。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要结合行为人签约时的履约能力、履约准备、资金用途、履约过程、违约原因和事后态度综合判断。
如果行为人签约时具有真实交易意愿,具备一定履约能力,收款后也进行了采购、生产、施工、发货、沟通、部分退款等行为,只是后来因市场变化、资金链断裂、合作方违约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就不能简单以结果倒推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反,如果行为人虚构主体身份、伪造资质文件、虚构供货能力、虚构工程项目,明知无法履约仍大量收款,收款后立即转移、挥霍、逃匿,拒不说明资金去向,则合同诈骗风险明显增加。
三、合同纠纷进入刑事程序的常见原因
合同纠纷之所以容易转化为刑事案件,往往与双方矛盾激化、债权人追款无果、涉案金额较大、行为人失联或转移资产有关。但刑事立案并不当然意味着犯罪成立。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在介入后,应当尽快围绕合同签订背景、双方履约过程、资金流向、真实交易资料展开审查。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要审查是否有真实货源、采购记录、物流记录、仓储记录;在工程合同中,要审查是否有施工准备、材料采购、人员投入、现场记录;在加盟合同中,要审查是否有品牌、培训、选址、服务交付;在居间合同中,要审查是否实际提供撮合服务。合同事实越真实,越需要谨慎认定刑事诈骗。
四、资金用途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合同诈骗案件中,收款后的资金去向常常是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证据。若资金主要用于合同履行、原材料采购、工人工资、项目运营、归还与项目相关债务,说明行为人并非单纯骗取财物。若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挥霍、赌博、转移给无关人员、购买奢侈品,则不利因素明显。
李先民律师在安徽经济犯罪案件中通常会制作资金流向表,逐笔梳理收款时间、金额、付款对象、用途、凭证和合同关联性。合同诈骗辩护不能只讲道理,更要用资金流水和交易资料还原真实经营过程。
五、共同犯罪中普通员工责任要区分
一些合同诈骗案件发生在公司化经营场景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务经理、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客服人员等。并非所有员工都当然构成合同诈骗共犯。普通员工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是否明知公司虚构事实、是否参与诈骗话术、是否直接诱导客户付款、是否分得异常高额收益。
如果员工只是按照正常岗位职责工作,领取固定工资,不知道公司合同履行能力存在根本问题,也未参与虚假宣传和资金转移,就应当与核心决策人员区分。
六、结语:合同诈骗辩护要回到交易真实与主观目的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李先民律师作为前检察系统资深检察官、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刑事律师,在合同诈骗案件中注重从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履约行为和事后表现中寻找辩护依据。
对于关注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安徽经济犯罪律师的人而言,合同诈骗案件不能只看合同是否履行,更要看行为人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的真实意图,以及控方证据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李先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