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8年向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诉请婚生女由林某直接抚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林小某由林某直接抚养。陈某与林某离婚后,陈某从未支付林小某生活费及教育费用、培训费用。林小某的祖母李某因长期在家照顾林小某无任何收入,林某因为疫情影响亦无法外出务工,现林小某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已经无法维持,故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一、抚养费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也就是说,抚养费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都囊括在内。
二、抚养费纠纷的起诉主体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父母一方可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抚养费的确定标准
抚养费的数额,主要考虑三点: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一般情况下,法官会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提交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审查其收入情况,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酌情确定抚养费的金额。
四、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司法实践往往采取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两种方式给付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方式,在判决生效后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基于法定情形要求抚养义务人增加抚养费。
「裁判结果」
一、陈某应于2018年2月24日起至林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向林小某支付抚养费600元(具体给付方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林小某一次性支付自2018 年2月24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全部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月底前向林小某支付当月的抚养费);
二、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小某支付因治疗性早熟产生的医疗费14872.6元。
「案件总结」
本案之前,林某先是作为另一起探望权纠纷的被告,找到我所律师咨询并当即签下委托协议。在收到探望权纠纷的胜诉判决后,基于对本所律师的信任,再次委托我们帮忙处理抚养费纠纷事宜。我所律师不负当事人的期待,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抚养费以及重大疾病的医疗费。法院的判决合法合情,当事人表示不考虑上诉。
除了抚养费被支持外,本案的另一大亮点是法院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的认定。法院认为,林小某因性早熟而产生重大疾病支出的医疗费,不属于日常医疗费,应由林某和陈某共同负担。林小某因性早熟治疗产生后续治疗费或者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在处理完形形色色的婚姻家事纠纷后,我们深感于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才能从根源上降低抚养费纠纷的出现概率。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应该认识到不论父母之间有何矛盾,皆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扶养义务,这也是司法机关在审判该类案件时始终秉持的价值观念,亦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2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9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0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1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3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