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月23日,原告陈某与委托人林某办理结婚登记,同年8月14日生育女儿林小某。2018年1月31日,法院就原告陈某与委托人林某离婚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许离婚,婚生女由委托人林某直接抚养。该判決已生效。现原告陈某以其离婚后未能探望婚生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每月探望婚生女林小某,具体方式为每周六上午陈某至委托人处接回至陈某处,每周日下午送回委托人处。
二、答辩意见
(一)原告林某2018年起诉离婚并放弃婚生女林小某的抚养,视为自身抚养权利的处分,且自离婚后对林小某不闻不问长达数年。
原告林某于2018年向法院诉请离婚并明确表示“林小某由委托人林某直接抚养”,后经法院依法判决林小某由委托人林某直接抚养。截止至今,原告林某从未支付林小某的生活费等,由此可知,自离婚至今林小某对于原告陈某而言并不受重视。
对于2015年出生的林小某而言,18年时尚处咿呀学语的弱小阶段,对于母爱具有不可割舍的依恋。委托人陈某的母亲李某为了弥补孙女林小某的情感缺失,亲自照顾林小某的饮食起居,陪伴左右,尽力去弥补林小某在母爱方面的缺失,现在委托人、委托人母亲及林小某的生活十分平静快乐。
委托人不希望林小某正常平静的生活被破坏,对林小某的性格、心理产生不良影响,是对林小某的一种保护。女方主动放弃抚养孩子已经对林小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恶劣影响,如果再让被原告陈某过多接触孩子,只会造成孩子强烈的抵触及逆反心理。
(二)原告陈某现在的生活环境不适宜与林小某有过多接触。原告陈某己经重组新家庭,且再次生育女儿,对于林小某和新组建家庭的丈夫、女儿而言,双方的过多按触,会让敏感的林小某受到进一步的心理伤害。
林小某周一到周五的白天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下午放学后方能回到家中吃饭、做作业、休息。因此在周一到周五,委托人林某及其家人与林小某相处的时间有限,重心集中在工作、学习教育上。但是被委托人林某却要求每周六上午至周日下午要成为她的探望时间,极其霸道、不合理。抚养权赋予委托人林某及其家人的不仅仅是对林小某进行学习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更有与其共同生活,共享家庭美好的权利。因此,委托人林某对被委托人林某的周末探望时间的要求表示强烈谴责,坚决不予同意。
三、办理结果
法院充分听取了本所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原告陈某每月可探视婚生女林小某一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星期的星期日上午10时至当日下午15时。探视方式为原告陈某从林小某住所地将其接走并送回,探视接、送地均为孩子的住所。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即使原告陈某过分忽视林小某的成长,存在过错,法院也不能彻底剥夺原告的探视权。因此就本案而言,本所律师代理被告得此判决,是胜诉结果的体现。
另外,本所律师会继续代理委托人林某对被委托人林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另行提起的诉讼,维护林小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