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委托人陈某与被告福州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调解结案。
一、案情简述
2020年7月10日,委托人因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状,入住被告处精神科,向被告缴纳每月8000余元的治疗费用。2020年9月10日,委托人在医院参加有氧运动时翻越防护栏和围墙从5楼坠落,被告送委托人至福州市某医院抢救,共住院37天。2021年4月19日,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委托人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后续治疗费为22500元左右。
二、律师点评
委托人系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被告对委托人采取全封闭式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治疗,委托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被告的监督下,对被告负有全部监护和管理义务。然而,被告在服务监护委托人时存在严重疏忽,未尽到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且医院安全设施存在隐患,导致委托人从高处摔落致残,被告在本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委托人至今无法独立行走,给委托人以及家人的生活带来了重大不便与损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委托人母亲方某与被告协商理赔事宜,但协商未果。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三、办理结果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收集证据、计算赔偿明细、寻找类案判决等一系列细致专业的工作,收获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最终调解结案:
(一)被告福州某医院有限公司同意赔偿委托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452000元,扣除被告已为委托人垫付的各项治疗费用152000元,被告还应向委托人支付300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福州某医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