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21年1月30日15时10分许,在福州某县某路段,被告林某驾驶面包车与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委托人郑某发生刮撞,造成两车受损,郑某、游某受伤。2021年1月30日,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林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游某、郑某无责任。
委托人郑某于2021年8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28593.25元)、租房费用(5800元)等等各项损失201342.43元,但是未支持我方当事人的误工费,理由是我方当事人未毕业,没有实际损失。上诉期内,本所黄吴丽律师建议委托人上诉,争取更高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以及极力争取误工损失。但是委托人家属希望这件事尽快结束,希望委托人不再纠结,今后好好生活好好工作。我们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没有上诉。
转折点是,同样还是在上诉期内,保险公司要求我方当事人让步上述5800元租房费用,我方坚决不同意。后保险公司因为这5800元上诉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这个消息后,因我方也还在上诉期内,我们马上联系当事人,说服我方当事人也上诉。保险公司得知后,希望在我方让步(5800元和上诉费用)的情况下,他们愿意撤诉,被我方拒绝了。我方的立场是坚持上诉到底。
二、律师点评
1、争议焦点一——误工费。委托人郑某为广东某高校环境工程专业的全日制研究生,正常毕业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本案发生后,因郑某与2021年1月30日至3月9日住院治疗,出院后又一直进行康复训练治疗,导致其2020-2021学院第二学期休学,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等毕业事宜,致使郑某延迟到2021年12月才能答辩,毕业证和学位证2021年12月28日才能取得,直接造成郑某误工损失,误工期间为183天。另外,郑某已取得多家公司的offer,意向职位与其专业相符,薪资待遇丰厚。更严重的是本次事故导致郑某丧失了应届毕业生的就业资格,失去参加选调考试等众多就业机会。所以郑某的误工损失应当以2019年广东省国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9330/年计算。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关于误工费的主张,共计44787.37元。
2、争议焦点二——被扶养人生活费。委托人郑某的父母亲均已年满60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需要郑某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当依照郑某残疾赔偿金的标准计算,郑某的残疾赔偿金按照2019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那么本案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当按照2019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以被扶养人本身的户籍性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不当认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1963.2元(一审法院仅支持28593.25元)。
3、争议焦点三——郑某在康复治疗期间的住宿租房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的规定,郑某户籍地位于福州某县,因其出院后在福州城区进行门诊康复治疗,在城区租房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其已提交了《房屋租赁契约》、发票予以证实,并能与门诊病历、打车行程单相互印证,故其租房费用5800元应予支持,二审法院亦对此予以确认。
三、办理结果
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上诉请求,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即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广东省城镇标准计算,也按照我方当事人研究生专业的行业工资标准,支持了他半年的误工费。保险公司因为想扣减我方当事人5800元租房费用,付出了上诉费,付出了7.8万的赔偿款。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全面胜诉了。二审判决宣告后,委托人第一时间对本所及本所律师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