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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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作者:赵磊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0次举报
2025-01-1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他人借钱治疗疾病,离婚后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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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李某与郭某全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因病住院治疗,为此郭某全向郭某来借款用以支付医疗费用,郭某来将其银行卡借与郭某全使用,期间共计花费11200元。2024年3月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与郭某全离婚,因李某、郭某全未偿还郭某来借款,郭某来将郭某全、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

郭某全认为,借款时二人系夫妻关系,且借款是用于治疗李某身体,二人应共同偿还。

李某认为,郭某全借款其本人并不知晓,且其本人是因为郭某全要求其检查身体而住院治疗,现二人已经离婚,上述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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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全向郭某来借款,郭某来将银行卡出借给郭某全并允许其使用卡内存款履行了出借义务,郭某全使用郭某来银行卡支付医疗费11200元,取得了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时郭某全同李某系夫妻关系,且郭某全借款是用于支付李某住院医疗费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郭某全、李某共同向郭某来偿还借款1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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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指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所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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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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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律师,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山西师范大学法学系。  2007年至2016年在临汾市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10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刑事辩护、暴力犯罪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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