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曹XX,男,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山西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
被告:许XX,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汉族,住临汾市。
原告曹XX与被告陈XX、许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被告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依法传唤无证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及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31日,被告陈XX与被告许XX签订《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许XX负责郭家庄城中XX一期工程1#楼--11#楼干挂石材工程,之后被告许XX找到原告曹XX,原告曹XX又集合另外五名工友,负责该工程中7#--11楼中干挂石材电焊工程,原告曹XX等6人只提供焊机,由被告许XX提供耗材。工程完工后,被告许XX最终结算尚欠原告140000元工资。
被告陈XX未提交证据及答辩状。
被告许XX辩称:被告陈XX未将后续工程款43万元给我,所以我没法给原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1、陈XX与许XX(许XX儿子许XX签)签订的工程合同。2、陈XX与郭家庄还迁楼的项目结算单。3、陈XX公司负责人张XX给原告手写的结算单一份。4、许XX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XX经营有某某石材店,2016年5月31日,被告陈XX与被告许XX签订《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许XX负责郭家庄城中XX一期工程1#楼--11#楼干挂石材工程,由被告陈XX供应主材即石材,其余辅助材料、设备由被告许XX负责。价格按照每平方米215元计算。之后被告许XX找到原告曹XX,原告曹XX又集合另外五名工友,负责该工程中7#--11楼中干挂石材电焊工程,原告曹XX等6人只提供焊机,由被告许XX提供耗材。工程完工后,被告许XX最终结算尚欠原告140000元工资。被告许XX辩称被告陈XX未将后续工程款43万元给我,所以我没法给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陈XX承包郭家庄城中XX一期工程1#楼--11#楼干挂石材工程后又转包给被告许XX,被告陈XX仅提供石材,被告许XX雇佣原告曹XX及原告工友,实施干挂石材工程,被告陈XX尚欠许XX工程款40余万元,被告许XX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4万元,被告陈XX、许XX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4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许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XX劳务工资140000元。被告陈XX、许XX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陈XX、许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