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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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经破产重整程序受偿是否代表主债权受偿完毕?——不能直接认定。

发布者:张婧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1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作为信托贷款的借款人,向信托公司交纳款项委托其代为认购信托保障基金,因该笔信托财产对应债权,经破产重整程序执行终结。原告遂向信托公司起诉要求返还信托保障基金及相关收益。

2、重点问题:破产重整程序相关债权受偿认定问题、合同约定及法定解除的适用问题。

3、我方主要针对主债权经破产重整计划不能完全受偿,对方诉请不符合法定/约定解除条件两个方面阐述观点,我方主张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张婧律师,毕业于天津大学法学系,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精通经济合同、婚姻家庭、股权争议等各类复杂民商事案件。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