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顾名思义,是指为了规避购车指标调控政策,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车辆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归借名人所有,且由借名人支付购车款并占有、使用车辆的行为。
在审理因“借名买车”引发的民事案件中,认定合同效力是确认各方权利、责任的前提。审判实践中,对为规避车辆调控政策签订的“借名买车”合同,法院一般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在于该行为扰乱了政府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借名买车”行为中一般涉及两重法律关系,其一是被借名人(购车指标所有人)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二是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就购买车辆的款项支付、权利归属、事故赔偿等事项进行约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两重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即借名人、被借名人、汽车销售方。
“借名买车”行为对三方主体均存在法律风险,可能产生赔偿责任:
首先,对借名人而言,其作为购车款项、保险等各类费用的实际承担者,虽实际占有、使用车辆,但车辆仍属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如被借名人因民事诉讼案件成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均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风险。此时,借名人虽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权利,例如通过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确权诉讼等主张确认车辆的所有权或损害赔偿等,但仍面临败诉或胜诉后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此外,对被借名人而言,当车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如因此引发诉讼案件,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借名人与被借名人虽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就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但如该协议因合同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借名人将无法据此向借名人主张责任。
最后,对汽车销售方而言,如其对“借名买车“行为属于明知,却仍与被借名人签订买卖合同,当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因其对合同无效存在较大过错,可能因此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例如定金损失、返还车辆的部分折旧损失等。可见,“借名买车”对各方参与者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心存侥幸规避法律规范、调控政策的行为,最终只能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