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玲律师

  • 执业资质:15107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者:刘双玲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907人看过

一、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规定

1、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