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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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部主任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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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林开设赌场罪,成功缓刑

发布者:刘双玲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2日 5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林,男,生于1983年11月11日,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现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释放,同年7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双玲,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林及其辩护人刘双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严*林以牟利为目的,在“闲聊”APP软件中建立“五缘”聊天群,招揽300余人加入该聊天群,并在互联网棋牌游戏平台开设虚拟房间,组织上述聊天群内人员进行赌博,每局赌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根据输赢分数,在“五缘”聊天群内以收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严*林向每局的大赢家收取5元作为抽头。截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严*林共抽头渔利18万余元,归案后已退赃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林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数据汇总表、退赃凭证、尿检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杨某、蒋某、余某、邱某1、张某、邱某2的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视频资料;被告人严*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严*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被告人严*林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严*林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从严*林处查获并扣押手机三部,现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林以营利为目的,组建赌博群、通过“闲聊”、“熊猫麻将”等手机软件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林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系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严*林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林自愿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林犯罪后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予以调整。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严*林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三、对被告人严*林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置。

刘双玲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任绵阳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zhuanjia咨询组成员,绵阳市人民政府立法zhuan...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