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9月13日,郎XX向石XX借款55000元;9月14日,又向石XX借款100000元,共计155000元。后石XX多次催要,郎XX一直不予归还,至2016年12月31日,郎XX出具借条,约定2017年1月20日前还清,但约定期满仍拒绝还款。
石XX到律所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郎XX有意拖延还款,不通过司法途径很难要回拖欠的借款。石XX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办理委托后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尽快上门送达。在石XX不接快递不接电话的情况下以最短的时间推进办案进程。
最终,律师准备充足的证据材料和代理意见,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缺席判决并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郎XX偿还原告石XX借款本金155000元并在借条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支持了我们的利息主张,以借款本金15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
委托人对办理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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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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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付某乙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