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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房动迁有纠纷,什么时间点起诉最好?

发布者:方达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1674人看过


引言

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去除棚户区的上海,上个世纪50-90年代遗留下来的老公房、老私房都属于需要被征收旧改的对象。本文着重讲讲上海老私房在征收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因为老私房的建造者大部分都已经去世,而私房产权却没有进行继承变更,我遇到很多客户过来咨询,大部分都是这种情况,父母那辈人作为建造者和产权人基本已经去世,而那个年代生小孩都是生“一窝”,3个,5个都算少,6,7个也常见。一旦本来只有10几20平的私房遇到国家征收,补偿款往往有400余万元。这个时候,对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兄弟姐妹之间有些会存在分歧。

为什么会存在分歧?是谁造成的?

拿上海市杨浦区的私房征收为例,一套老私房产权人登记在父母名下,有6个子女,40多平米,共计能拿到600余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老私房之前一直是老三一家在居住。这个时候问题来了,征收补偿款该怎么分?一般来说,最开始给6个子女讲解这个600万怎么分的问题,一定是征收事务所动迁组的经办人,经办人作为征收实施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直接代表房管局对接被征收人。而经办人在私房动迁纠纷中扮演的角色往往是纠纷制造者,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一个地块被征收,房管局对于动迁组是有考核标准的,而标准中最重要的就是签约率和房屋腾空率,因此,对于经办人来说,怎么让居住在私房里的人顺利腾空交房是最为重要的。

话说到这里就略为明白了,因此,经办人为了顺利让居住人交房,对于征收款的分配往往是偏向于产权居住人。还是以上述例子,因为老三认为自己居住在私房内,所以要求多分,多分的标准不说,于是几个子女去动迁组问经办人,现在到底政策是怎么分的?经办人为了完成任务,对于私房统一了口径,“住在里面的继承人可以全部奖励费,不住里面的继承人只能拿1块砖的补偿款”。1块砖的补偿款是个什么概念,打个比方,600万中有三块砖和奖励组成,而一块砖就是评估单价乘以面积的金额,也就是说600万当中只有200万左右属于1块砖,200万6个人分,一个人30多万。这种情况下老三一个人要拿走430万元,占整个比例的70%以上。

这样问题就来了

钱毕竟不是大风刮来的,是父母的遗产房,凭什么老三一个人拿70%,当初给老三住,也就是其它兄弟姐妹的大度,不能说,我对你好,最后我还分得少吧?况且,私房奖励费不会因为有人居住在内就多分,说白了,没人居住的私房征收,奖励费照样一分不会少!

所以,动迁组为了完成任务自己制定了分配规则,但这个分配规则着实有些不合理,因此,其他人又不认可,这个时候,只有一个结果“不服,我要维权”。

什么时间点起诉最好呢?

就目前来说,理论上私房动迁需要所有继承人签字才可以征收,但这个在实际操作中极难实现,因为人多事多,有一大部分可能无法达成一致。动迁组就想了一个办法,你居住在里面的产权人之一拿一份委托书过来,1个人签字照样征收。于是,居住在里面的产权人为了顺利交房拿钱,冒签其它继承人的名字时常发生,而动迁组呢,大好事,不审查,直接拿来用,而且将来支票直接开给居住产权人,对于不居住的产权人就不管了。

鉴于上面的基本情况,大家都这么操作,所以,一旦有纠纷了,非居住产权人该怎么办,是想起诉就起诉吗?答案肯定不是,因为法院那边需要征收补偿协议才可以立案。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院保全”的重要性,之前碰到一个案子,其中一个人领取征收款之后,由于其他人没有及时申请法院保全征收款,最后赢了官司,但那个领了征收款的人且把钱转移了,导致执行了好几年还是没执行到钱,空拿一份判决书。

因此,如果有了纠纷,如果知道居住产权人在动迁组签好征收补偿协议了,那么赶紧的,先准备好起诉材料,委托好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去拿征收补偿协议吧。有的当事人问,我不委托律师可以自己去调协议?当然不可以,因为法院调查令只能开给律师,而动迁组只认调查令才给协议。

PS: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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