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签订合同,交完钱后,发现加盟的公司虚假承诺,态度180度大转变,变相增加、提高收费项目。这个时候该怎么处理?现在加盟创业项目类目繁多,鱼龙混杂,遇到上述纠纷的加盟商不在少数,而大部分加盟商签订的《加盟合同》都是霸王条款,完全偏向于公司,一般常见的条款有“无论合同因何原因终止,加盟商所支付的服务费、加盟费不予退还”“加盟商领取资料后即代表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加盟商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等等。遇到这样的条款,很多加盟商觉得要求公司退款肯定没有希望,即使后面公司出现一系列问题,也忍气吞声,不了了之。那么,事实上,这些条款有效吗?加盟商还可以要求退款吗?
基本事实
小张在2019年7月在网上找到了一个加盟项目,公司总部在南京,经过公司的大致介绍,小张觉得加盟项目前景很好,于是和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一共支付了12万元的区域独家代理费用。签订合同后,小张就准备实地选址,在选址过程中,小张就发现公司所承诺的选址服务极其不专业,而且,小张提出的问题,公司都是爱答不理,总是得不到及时的回复。在经过近1个月的再次观察后,小张结合和其它加盟商的沟通,感觉公司不负责任,前后服务态度相差巨大,于是想解除合同,退回部分款项。但是,公司拿出合同称,双方已经约定,无论合同因何原因终止,加盟商所支付的服务费、代理费不予退还。小张提出只要退还60%即可,但公司不予理睬。
法律分析
结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小张和公司之间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内约定的“无论合同因何原因终止,加盟商所支付的服务费、代理费不予退还”属于格式条款,而且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不合理排除己方的义务,属于无效条款。再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加盟商在未开店使用公司的品牌资源,享有单方解除权,因此,只要小张及时提出退款,法律上是予以支持的。
审理结果
2020年5月,南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张的单方解除权成立,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小张12万元加盟费。
PS:加盟纠纷往往涉及许多事实及法律规定,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本文仅供参考,遇到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