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9年1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出台,该会议纪要明确了几点以往动迁利益分割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就老私房中,产权人死亡后,产权人的遗产范围是整体私房动迁利益还是部分动迁利益问题,静安法院有了新的判决。
基本事实
2019年5年,位于中华新路的一套老私房遇到国家征收,老私房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老张,老张已经过时10几年了,老张的继承人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去名手续。老张一共生育有4个孩子,2个儿子,2个女儿。直到拆迁为止,只有大儿子一家一直居住在内,其它子女都因为结婚等原因在外居住。中华新路老私房遇到动迁时,4个子女就老张的遗产是整个老私房动迁利益,还是只享有3块砖的动迁利益问题产生了纠纷。因为动迁款是直接发放给老张大儿子的,因此其它子女将老大起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二、城镇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
会议认为,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和征收补偿政策认定被安置人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该条文虽然没有明确私房动迁后产权人已死亡的遗产范围,但是明确了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产权人,间接明确了“物权”大于天这个概念。因此,按照该条意见,产权人生前的私房就属于产权人的遗产,私房被征收那么产权平移,因征收所获得的动迁利益都属于遗产范围。
最终结果
2020年4月,静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私房产权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征收后的利益应当全部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PS:因动迁涉及到的问题因素众多,上述文章仅供参考,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