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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房车型号构成欺诈,江苏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发布者:方达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消费权益 |319人看过


基本情况

2017年6月,陈某某与江苏某汽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陈某某购买大通房车一辆,车辆型号11111,高度3150mm,价值33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某支付了33万元购车款,汽车公司交付了大通房车一辆。在使用过程中,陈某某发生房车出现故障码,经过第三方维修机构认定,房车属于改装车,是以大通底盘改装,车厢属于新飞牌,而且高度只有3050mm。因此,陈某某认为汽车公司构成欺诈,起诉至南通法院。

诉讼中,汽车公司抗辩1、车辆已经经过陈某某验收,2、配置单上的约定属于公司员工操作失误引起,不存在欺诈。

律师分析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汽车公司的抗辩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陈某某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不可能专业的去验收车辆是否存在改装情况,车厢和底盘是否是同一品牌的情况,这些都涉及到专业检测,作为消费者,这是没有办法辨别的,验收只是对外观的验收,并不代表消费者清楚的知道整车的其它情况。而且,配置单作为配置车辆的重要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简单的以操作失误为借口,那么,所有的欺诈都可以此为由,从而导致市场经营混乱,欺诈横行。因此,汽车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2019年7月,南通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汽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退一赔三共计1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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