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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动迁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还能不能享受动迁利益?

发布者:方达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2577人看过

基本概况

2018年11月初,位于杨树浦路的公租房遇到动迁,原承租人已经去世,一直未变更承租人,因此,动迁组根据政策协商指定了其中一位户籍在册人员作为承租人,作为代表与征收动迁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公租房面积21.3平方米,户籍在册6人,三块转加上其他各类补贴、奖励共计380多万人民币。因为,新承租人认为其他同住人均已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待遇,根据上海动迁政策,不应当享受本次动迁待遇,因此,动迁利益内部分配达不成一致,酿制诉争。

律师分析

本律师接受其他同住人委托后,询问了详细情况,公租房原系各方父母承租,自小各方便生活居住在内,直至结婚等原因搬出。新承租人与其他同住人也均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待遇,按照上海法院裁判规则和动迁政策来说,都不符合享受本次动迁利益的条件,但作为公房承租人可以例外享受。但是,毕竟公租房是老一辈人遗留下来的财富,在各方都已有其他福利分房待遇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新承租人也不应当独享本次动迁利益。因此,据初步分析,其他同住人也可适当享受部分动迁利益。

法院判决

该案经杨浦法院初审,后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在各方均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待遇的情况下,各方均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新承租人可适当多分,最终法院判决新承租人应当向其他同住人支付2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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