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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给付的彩礼离婚时女方是否需要退还?

发布者:吕浩然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 |317人看过举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只有上述三种情况存在时,没有领取结婚证或者领取结婚证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的,以及男方向女方支付后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才需要在离婚时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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