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浩然|时间:2019年08月22日|8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李某准备搭乘刘某驾驶的皮卡车,一只脚刚跨上后车厢,刘某未注意发动皮卡车,导致李某摔倒在地,造成李某十级伤残。治疗结束后,李某要求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十几万元。而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李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拒绝赔偿。后诉至法院,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按照通常理解,车上人员应该是事故发生时位于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但在遭遇具体的事故情境时,该定义又会显得模糊而难以适用。正如本案,李某在上车过程中受伤,其身体又只有部分位于车上,其是否应被判定为车上人员则不无疑问。本律师认为,在判断受害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时,受害人是否完全处于车辆的安全部位,是否与车辆构成同一整体,应为关键要素。对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来讲,其身体并未完全处于车辆的安全部位,未与车辆构成同一整体,因此,不宜将此类情况下的受害人认定为车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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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公司、刘X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