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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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被除名不服该怎么办

发布者:丁一鸣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公司法 |477人看过


       公司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书面除名通知之 日,除名即开始生效。如果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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