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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鸣律师
执业资质:1410120**********
执业机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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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丁一鸣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733人看过
用人单位重组后,应当由重组后的单位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重组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不能变更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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