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这种权利除国家特殊职业需要并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分年龄、性别、高矮、长相等,平等地享有,不得含有任何歧视。一些普通的招工,并不属于法定的特殊工种,其以身高为条件,等于剥夺在此身高以下的公民的就业权、选择权,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明显与法律抵触,必须予以取消。《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扠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法条链接: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