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机制缺失,导致建筑工人主要是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突出。故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承包人就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也可以通过代位权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 民法 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通过下面方式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1.协议方式
根据合同法关于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有关规定,发包人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的,如无约定或法定限制优先权行使情形的,建筑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以建设工程折价。具体协议时,既可以将建设工程直接折价抵偿给承包人,也可折价转让给第三人。只要双方折价不损害其他第三人债权或有其它违法行为,其折价行为均受法律保护。如果在发包人外欠债务较多时,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折价抵偿债务的,其它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折价抵偿行为请示撤销。
2.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方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就工程折价不能达成协议时,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应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变现,申请人既不能自己直接将工程拍卖,也不可自己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否则,由此造成损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而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