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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否支付工程款

发布者:丁一鸣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483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通常有,承包人无资质,或建设工程本身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三证齐备、方可建设”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获得合法的许可导致合同无效等。建设工程合同虽然也属于合同当中的一种,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在合同本身被确认无效后,并不象其他合同那样——被确认无效后就自始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各自返还。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不管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履行后,一方的财产和劳动都物化成了不动产,无法返还,或者返还将使财产价值严重受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主要还是看工程能否通过竣工验收,如果能够通过验收,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来支付工程款。

       同时,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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