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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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可提前收回

发布者:丁一鸣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498人看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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