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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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丁一鸣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2日|分类:继承 |506人看过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和电脑的广泛普及,经电脑打印的遗嘱形态也逐渐增多。很多立遗嘱人认为,只要打印遗嘱的内容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再加上自己的签名、手印,百年之后这份遗嘱自然是有效的。可是这样的遗嘱在法律面前真的具有合法效力吗?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有严格规定,主要是因为遗嘱是自然人处分其合法财产及其他身后事宜的重要依据,对立遗嘱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遗嘱形式,有利于保证立遗嘱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而非受胁迫或欺骗所为。因此,法律明确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等各种规定。而打印遗嘱是一种由电脑文档经打印机而形成的纸质文件,在撰写遗嘱电脑文档过程中,如若不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则会导致遗嘱有可能出现删改、编造等损害立遗嘱人权利的情形,所以在证明打印遗嘱的效力时,需要附加更多能证明“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的证据,才能证明打印遗嘱是否效力足够。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我国继承法对见证人的身作了规定,《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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