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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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四川XX公司、何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美玲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1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女,汉族,1991年7月1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江,四川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印象A幢3单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48667J。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何XX,女,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XX。
原告张X与被告四川XX公司、何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X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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