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裁判观点:
被告辩称收费过高、差异化对待,因案涉房屋系商品房,且价格有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辩称原告管理存在缺陷,导致业主被盗和发生火灾,因并非是被告被盗失火,故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辩称没有接受业主的监督与建议及小区保洁不到位,脏乱差,因原告提供相关维护记录和照片证实提供了物业服务,且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的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辩称原告未公示财务,因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了小区财务收支的证据,故对被告的该项理由予以采信。原告主张按照欠付物业费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虽不超过合同约定,但考虑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公示了小区财务收支情况,故本院酌定支持欠付物业费金额的15%的违约金。
法院裁判结果: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游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xx公司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xx元、垃圾清运费xxx元;
二、被告游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xx公司支付违约金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