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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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四川某公司合同纠纷案。法院:网络主播与平台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演艺合同关系。

发布者:苟静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2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杨XX于2019年入职四川某公司网络主播一职,入职时与四川某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四川某公司系杨XX的独家经纪公司,后双方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杨XX离开该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从事主播业务。

律师观点:

代理后,我认为杨XX与四川某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合同关系。为此,收集了招聘信息、规章制度、证人证言、工资发放单据等证据证明我方主张。

法院裁判观点: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四川某公司与被告杨XX签订的《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对用人单位对基本信息、工作地点、工作报酬进行了约定,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杨XX与四川某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原被告双方因履行劳动该《演艺经纪合作合同》产生争议,原告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裁决:

驳回原告四川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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