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某与林某1系母子关系,齐某与林某2系母子关系,林某2、林某3与林某1系亲姐妹关系。齐某与被害人董某2016年2月24日在开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
2016年5月5日上午,齐某与董某去林某1家还钱,在林某1家齐某、董某与林某1等人因为对确认彼此经济往来的问题产生分歧,发生矛盾。林某1随即给林某2打电话,让林某2来帮助解决此事。钟某某开车到开鲁县林某2家中将林某2接到林某1家中。此时林某3也来到林某1家中。在林某1家中吃完午饭后,被告人钟某某开车拉着林某2、林某1和林某3到董某家找齐某,想进一步确认他们与林某1家经济往来的事情。因齐某当时不在董某家,林某2与董某因为齐某是否欠林某1家钱发生争执,在争吵中二人又因为她们之间的琐事闲话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被告人林某1、林某3也厮打董某。在双方厮打至屋外时,被告人钟某某用铁锹打了被害人董某的头背部。董某被四被告人厮打后,身体多处受伤,于2016年5月5日20时47分到奈曼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董某治疗的入院诊断为:1、脑震荡头面部外伤;2、颈部外伤;3、胸、背部外伤;4、腹部外伤;5、腰部外伤;6、双上肢外伤;7、双下肢外伤;8、右髋部外伤;9、脾大。董某治疗后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头面部外伤;2、颈部外伤;3、胸、背部外伤;4、腹部外伤;5、腰部外伤;6、双上肢外伤;7、双下肢外伤;8、右髋部外伤;9、脾大;10、颈椎反曲。2016年6月25日12时20分董某又到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出院诊断均为:颈部及头面部外伤,颈5、6间盘突出。受奈曼旗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委托,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8月31日出具了对董某伤害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董某颈部及头面部外伤,与颈5、6间盘突出而诱发的临床症状体征或临床症状的加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受奈曼旗公安局清河公安派出所的委托,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1月30日对被害人董某损伤程度出具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董某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二、被告人林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钟某某、林某2的刑期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
三、被告人林某1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林某3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钟某某、林某2、林某1、林某3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2246.5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本人作为被告人林某2的辩护人,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大前提下,依法有效的维护了被告人包某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被告人家属的认可。
辩护人:伊宏杰律师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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