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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1667人看过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题中作为搬家工人(职业人士)的郭某在搬家过程中居然忘记拴上车厢挡板(犯下一般人的过错),显然属于重大过失,致蒙某损害,其雇主甲公司和郭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此处并不区分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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