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
《民法典》 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说明物件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规则。过错推定属于过错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最大特点就在于实行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本质上仍然遵循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原则。甲、乙、丙作为所有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对房屋廊檐脱落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有一个细节是,按照1253条的规定,脱落坠落的责任人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那么,当这三种人在具体案例中不一致的如房屋出租的场合下,究竟是谁承担责任呢?应该说,谁承担责任关键看谁对损害事故负有管理义务:如果是因为建筑物本身的质量原因造成的,当然是所有人;如果是因为使用人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的,当然应该是使用人。本题中,楼房的所有人是甲乙丙三人,使用人是甲一个人,但致损原因是“房屋廊檐脱落”,这属于建筑物自身的质量原因造成的,所以应该属于所有人甲乙丙而非使用人甲一个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307条规定,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换言之,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就共有物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是一样的,即连带之债,在其内部为按份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