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摘要】
1.公司不当减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时既未依法通知债权人,亦未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后清偿不能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公司减资程序瑕疵,减资股东不必然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减资程序虽未通知债权人,存在一定瑕疵,但实体上并未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减资股东不承担民事责任。
4.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减资,构成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亦未公告,造成债权不能及时申报,公司债权债务亦未清理,减资行为构成对债权的侵害。
5.未经法定程序减少被开办企业资金,构成抽逃资金
——开办单位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将所开办企业的下属企业资产转移,减少被开办企业的资金系变相抽逃注册资金。
6.减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实质上属于抽逃出资性质
——股东违反法定减资程序,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减资股东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差别减资决议,应无效
——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以多数决形式通过不同比减资决议,剥夺小股东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的,决议应无效。
8.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而径行减资,股东应担补充责任
——未通知公司已知债权人而径行减资的,减资股东应对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权人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的瑕疵出资责任。
9.不当减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径行减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各自收回出资范围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0.股东无权强迫公司直接进行实质性或形式性的减资
——公司是否减资以及进行何种性质的减资应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并无强迫公司直接进行实质性减资之权利。
11.减资行为未通知债权人,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未通知债权人即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收回出资范围内对减资前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